银行圈近日上演的“罗生门”引发舆论关注。
储户将钱存放在银行,最重要的就是必须保障资金安全。倘若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高达28亿元的存款,被擅自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储户权益得不到维护,银行没有信誉可言,金融秩序也将陷入失控。故而,此事的影响,绝不只限于个案和个别银行,警方调查之外,银保监部门也应介入调查。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案涉存款是电子存款,没有纸质存单,要想为他人担保,需要将电子存款转为纸质存单,并以此为他人贷款办理质押。按理说,程序比较复杂,在柜台办理时,必然涉及与留存的企业印鉴比对。居然办理成功,说明企业在银行留存的印鉴记录可能已被泄露。至于是银行内鬼还是企业内鬼,暂且不得而知。涉事银行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也有待相关部门调查。
从业已披露的相关事实看,涉事银行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一个关键证据,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存款企业进行审计时,2021年3月曾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下,该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事实情况却是,该集团每笔存款存入后的几天内即遭质押,银行出具了虚假的询证函。
金融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询证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也足以证明案涉银行可能存在明显过错,甚至主观恶意。根据之前《物权法》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虽然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倘若内鬼不是出自企业,企业没有过错,以交付存单形式设立的质押合同也理应无效。即便查明与存款企业内鬼有关,被担保企业和银行若非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担保合同对存款企业也不发生效力。
有鉴于此,此事应尽快进入司法诉讼途径。存款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不仅巨额资金失去了流动性和安全性,甚至有4.5亿元存款已被银行划走,除了报警之外,也应立即启动司法诉讼程序,追究案涉银行和被担保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应该是一起标志性案件,让社会公众都能看见,银行倘若胡作非为,不对存款人资金安全负责,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赔到倾家荡产的风险,相比银行事后的“郑重承诺”,显然要可信得多。
储户28亿元存款莫名被质押,肯定有涉嫌犯罪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个案中的犯罪行为之外,公众更为关注的,仍然是银行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审核把关不严,还是内鬼参与犯罪,抑或储户存入银行的钱,本身就在银行的恣意腾挪之中?相比来自市场外部的金融风险,来自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缺失的“系统性风险”,普通储户根本难以预料,也是金融安全的不能承受之重。倘若最终证明这是一桩金融丑闻,理当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