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银行监管评级出炉 新增S级评级区分重大风险
来源:城市金融报 | 2021-09-27 10:56:58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迎来统一标准,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与旧版相比,新版银行监管评级办法有哪些变化,将如何影响银行业的发展?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全面升级!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在原有的1-6级监管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新增了S级评级。同时,《办法》突出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新设“数据治理”、“机构差异化”等评价要素。而“盈利状况”及“流动性风险”两项要素的权重有所下调。

评价要素权重微调指明全新监管思路

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商业银行综合风险评估、完善差异化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在评级流程、管理机制、内容方法和结果运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进行更新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新《办法》在原有监管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相较于2014年版本,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原来的7项增加至9项,新增了“数据治理”及“机构差异化”要素,这两项要素的标准权重分别为5%。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增加“数据治理”要素,突出强调数据治理的重要性,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性因素,从而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

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则为了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升级后的评价要素更加符合商业银行的发展态势。曾刚表示,如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定位及发展状况处于同一监管框架下,大银行比仅仅聚焦于本地的农村中小银行肯定更有优势。因此,将“差异化监管”纳入评价要素,可以避免不同银行在统一监管框架下的不公平待遇。

随着这两项新要素的加入,部分要素权重也进行了调整。其中,“盈利状况”的权重由10%下调至5%;“流动性风险”的权重由15%下调至10%。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盈利状况”虽然影响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但从一定程度上反应的是对投资者价值回报情况,而非监管最关注的要素。而“流动性风险”此前受到了监管的足够重视,且在调整后占比依旧较高。因此在增加两项新要素时,监管选择下调了“盈利状况”及“流动性风险”两项要素的占比。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办法》将“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但该要素的标准权重并未发生调整,仍是9项评级要素中权重最高的要素,占比为20%。

董希淼认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权重为9项要素中占比最高,这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内生机制。

新增S级评级区分重大风险金融机构

相较于此前版本,《办法》规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其中,1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2-4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结果为1-6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银行的评级应如何划定?《办法》规定,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出现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发生重大涉刑业内案件,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重大舆情应对严重不当等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的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

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或6级。

除此之外,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曾刚认为,此次新增S级评级是对商业银行评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监管的角度讲,风险较高的机构应该是监管关注的重点。监管层将这些处于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放入S级评级,可方便从宏观审慎的角度上更好地化解其风险。

在看懂研究员卜振兴看来,《办法》提出,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可能被评为6级,反映了监管机构建立了分类监管、分类指导的监督管理思路,有利于实现精准调控和精准管理;提前对部分经营较差的银行进行评判,避免出现类似“包商银行”等突发的金融风险事件,引发市场的震荡;提高了结果的运用,尤其是对部分高风险机构建立了处置的办法和依据,让突发事件有章可循。

《办法》显示,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评级结果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年度评级之间,对于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监管机构在充分事前评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可按照规定程序对银行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增强监管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为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董希淼认为,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增强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但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条款比较原则,弹性较大,应进一步细化,提高严肃性和确定性,并建立被限定或被调整银行的申诉机制。 (姜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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