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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息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李三(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作品称王五(化名)欠钱不还,并在其作品评论中用“骗来的”“贪来的”“坑蒙拐骗”等形容王五的工作和收入,甚至利用直播对王五进行谩骂攻击。李三的短视频发布后被迅速传播,给王五的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给其家人也带来巨大困扰和伤害。
感觉人格受到侮辱的王五在愤怒之下报警处理,但李三在受到训诫后仍不悔改,继续发布短视频,王五遂将李三诉至息县法院,要求李三删除侵权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关店法庭庭长王波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李三坚称王五欠钱不还,但拿不出基本证据,而王五则因短视频导致自己和家人的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情绪激动拒绝调解。因矛盾较大,案件依法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及发布王五工作收入是骗来的、贪来的等贬损性、侮辱性言辞的视频,因其本人抖音平台账号粉丝达到万人以上,视频在当地被广泛传播,且李三对王五名誉权的损害行为持续时间达一个多月。虽然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涉案言论对王五在当地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王五的名誉。因李三在王五起诉后就已删除涉案视频,故息县法院依法判决李三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王五精神抚慰金。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恶意攻击性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李三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恶意攻击性言论行为,导致王五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受到侮辱,构成了对王五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又要遵循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不得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应尊重公序良俗、弘扬道德风尚,彼此间相互尊重、和睦友善,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郝昱玮 范星月 龚子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