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网 | 2023-05-17 10:32:19

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区(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如果委托了律师,不要写申请人自己的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C起建立劳动关系,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高温津贴XX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XXXX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XXXX元;

六、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工作服)押金元/毕业证/学位证;

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八、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上述第项至第项申请请求金额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当紧扣仲裁请求简要说明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一职,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要求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被申请人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3倍工资……。在申请人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合同的履行)

XXXX年XX月XX日,公司人事部未与申请人协商,擅自将申请人岗位从广州调至北京……(劳动合同的变更)

“XXXX年XX月XX日,公司人事部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依法提前N天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或“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因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什么?

1、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3、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4、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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