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表情包不能乱用 维权6年葛优“躺着”就把钱挣了
来源:金融投资报 | 2022-06-01 08:08:01

6年时间过去,葛优对于“葛优躺”的一系列维权还在继续。

从2016年向艺龙网索赔40万元,到今年上半年10张最新判决书出炉……数据显示,期间近400场相关诉讼中,葛优的胜诉率接近100%,共计获赔近700万元。

成都理工大学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副教授刘砚议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企业在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需谨防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防止出现纠纷,阻碍企业的发展。

维权胜诉率近100%

资料显示,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传的形象。

由于形象太受欢迎,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 《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7)》 中,“葛优躺”被选为“2016年度十大网络用语”之一,同列的词汇还有洪荒之力、友谊的小船、定个小目标等。不过,这个“家喻户晓”的形象却似乎让葛优本人相当困扰,开启了长达6年的漫漫维权路。

网上最早引起关注的一起“葛优躺”维权案出现在2016年。彼时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在介绍“葛优躺”表情包的同时,植入网站业务广告。同年,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艺龙网一审二审均败诉,除了要在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外,还需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7.5万元。

最近的“葛优躺”相关判决书则于今年4月24日出炉,为二审判决书。该案于2月16日立案,被上诉人为成都原点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其赔偿葛优1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数据显示,在葛优的维权过程中,胜诉案件远不止这两起。据《中国品牌》杂志统计,葛优6年来先后提起了398起诉讼,几乎全部胜诉,仅有1起因为在证据公证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而败诉,有2起只支持了赔礼道歉的诉求,剩下的395起案件均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在法律人士看来,“葛优躺”维权过程中近乎100%的胜诉率,其实并不意外。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川平律师介绍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任何没有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葛优本人“挣”了多少?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点视觉案的上诉理由中,葛优一方曾提到:梳理了2020年12月17日-2021年6月16日半年内的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计算出平均每个案件的经济赔偿数额为20833.33元。

还有数据显示,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判决书计算,截至目前,葛优在相关维权诉讼中共计获赔近700万元,平均每起诉讼获赔超1.7万元。

对此,有网友调侃称,“葛大爷躺着把钱给挣了”;也有网友好奇葛优本人能“挣”多少,够不够律师费?

律师指出,民事诉讼中,理论上赔偿金应该都归属于原告,但由于诉讼过程会产生费用支出,且赔偿金本就用于弥补损失,因而不能将赔偿金直接视为落袋的金额。如在多起诉讼过程中,葛优一方就曾提到,其通过三方数据保全平台保全证据材料,有保全费用支出,且葛优确有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有律师费用支出。同时,在部分二审判决书中,葛优一方的上诉理由都提到了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葛优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近700万元赔偿里,葛优本人实际“挣”的金额或许相对有限。

那么,葛优为什么没能多得到些赔偿?

在近期一场二审案件中,葛优方梳理了2020年12月17日-2021年6月16日半年内的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计算出平均每个案件的经济赔偿数额为20833.33元。而该案件的赔偿金额低于平均,且侵权方使用图片数量较多,认为一审判决中平均每张图片的判赔标准过于“低廉”。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相关案件是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使用肖像的数量及浏览量,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的裁判结果。

明星表情包不能乱用

不得不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娱乐的愈加发达,各个明星相关的表情包也越来越多:从姚明、周杰,到孙俪、岳云鹏……期间出现过的“爆款表情”不在少数,被不少网友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而每次在各种明星表情包“维权”消息曝出后,都有网友担心:自己用过的表情包会不会侵权?

对此,杨川平表示,明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其肖像保护与普通民众有别,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度,承受一定的利益克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留出了一定空间,“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换言之,正常情况下,普通民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明星表情包,是不用太过担忧自己被明星找上门“维权”的。

但不同于普通民众,对于企业、机构等主体来说,由于其信息传播通常带有商业属性,因此,使用明星表情包需注意避免侵权。

刘砚议认为,在品牌传播过程中,好的广告,尤其是和大明星沾边的广告,因其可以借助明星的“光环效应”往往使人记忆深刻,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但无论广告做得好与坏都有一个底线不能越过,即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品牌传播过程中要使用相关人士的肖像或相关创作者/公司作品,都应经过权利人的书面允许。企业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需谨防出现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防止出现纠纷,阻碍企业发展。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侵权又该怎么办?

杨川平认为,应在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或者避免侵权后果扩大。另外,相关媒体或自媒体应当保持经常性的对过往作品进行自我检查,并预防性的对图片、字体等形成制度性安排与审查机制,避免历史上存在或后续发生侵权行为。当然,如果确属侵权行为,亦应及早并全面性的和解也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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