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控制的持股比例通常情况下必须高于50%,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即如果指出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仅为45%,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是其他约定该企业可以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那么虽然持股比例为45%,但是这里也是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2、至于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比例很难区分,通常情况下认为持股比例介于20%和50%之间的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具体属于哪一种,如果直接指出了,那么就不需要判断了,如果没有直接指出,而是给出的其他条件,比如给出两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都是50%,或是多个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相当,不存在持股比例明显多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这些股东就是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如果这里存在持股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的股东,那么此时持股比例相对较少的股东就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这里判断的时候,持股比例是一方面,有时也是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的,比如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但是持有被投资单位需要的关键技术,那么该公司也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