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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出来的玉石原石有好有坏,原石卖家为了转移风险获取更多的利润,通常会将坏的和好的原石一起打包卖出去,部分原石一旦被切开,就失去了价值。4月22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和田玉原石引起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在南阳镇平县石佛寺镇从事原石买卖生意,一日,苏州一客户通过微信聊天与李某协商购买原石毛料,合计价款8000元。次日,李某到被告某货运公司处邮寄托运该批原石(共计8块),并称运费到付,代收货款8000元。后因客户只看上一块,客户和李某协商后仅支付一块原石的价格2000元,其他7块退回,李某收货后发现退回的7块中有5块被切割过,李某认为某货运公司员工未履行自己代收货款的责任,致使原石被客户切割后感到不如意拒收,8000元货款无法收取。李某将某货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货运公司支付原告的损失8000元。
被告辩称,并非快递员未履责,而是原告与玉石买方(收件人)协商一致,同意由收件人验货玉石后,将剩余的玉石全部拒收退回,故未让快递员先代收货款,并非快递员违约或过错导致。本案系原告与其买方(收件人)的买卖合同纠纷,切割石材的也是收件人,应当由原告与其买方自行解决。
法官张治菊认真研究案情,逐个询问案件当事人,当法官电话联系苏州快递员时,快递员明确回复,当时手里所有的快件已经处理完,就单独处理这一件,自己也知道玉石原料不能切割,客户验收全程在快递员的视线范围内,在现场没有看到客户切割玉石,收件人拒收后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后原路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代收货款契约合同》,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收件人在付款前,有权拆开包装检验,但仅限于货物外观及数量的检验并视检,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体验验货。本案石料被切割是在原告将玉石交付给被告公司以后发生的,因此货运公司构成违约。
考虑到两家公司合作已久,法官张治菊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将调解工作与判前释法有机结合,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经过法官再三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在判决前达成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货运公司当庭退还李某石头原料8块,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3500元;双方今后永无纠纷。案件的调解既保障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重新架起了双方企业之间信任的桥梁,修复了双方的合作裂痕。
近年来,宛城区法院始终把高效审理涉企案件作为护航经济发展的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认真研判涉企案件,坚持释法析理,及时跟进调处涉企矛盾纠纷,让每一起纠纷都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供稿: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