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 新三板私募及金融公司须披露一季报
来源:金融投资报 | 2022-03-28 08:37:23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出了《做好挂牌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截至2022年4月29日,属于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需要发行融资、权益分派等的挂牌公司必须披露一季报,其他公司可自愿披露一季报。4月8日前预约披露时间,4月30日前完成一季报的披露。

剑指私募及金融类公司

根据《通知》,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大类公司必须披露季度报告:一类是截至2022年4月29日属于挂牌私募机构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另一类是需要发行融资、权益分派等的挂牌公司。

在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杜坤伦看来,由于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挂牌公司所从事的金融或准金融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而这些风险远远大于工商企业的风险,因此,监管层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对其风险的揭露更透明。

“对于需要实施发行融资、权益分派等业务的挂牌公司必须披露季度报告,就比较好理解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既然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就必须把你的经营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说清楚,更需要将可能遭遇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否则,谁敢投资你的公司?”

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

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22年4月1日9:00起开放第一季度报告预约系统,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2年4月8日前完成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统一提交预约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第一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予以公布。

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主办券商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通知》规定,应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于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第一季度报告,且不得早于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预计不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

主办券商需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一季报,并对一季报进行事前审查,填写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季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主办券商在新三板市场中处于核心枢纽地位,它联系着各个挂牌公司、登记结算服务机构、管理机构等各参与方。同时,主办券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督促其所服务的挂牌公司及时、有效、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在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期间的督导情况,对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此外,对于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信息与临时公告是否保持一致;提供担保、借款事项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与年初预计是否一致,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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