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泌阳县人民法院:抢夺、藏匿孩子就能获得抚养权吗? 世界最资讯
来源:中华网河南 | 2023-07-26 16:39:39

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纠纷中,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概率,那么这种行为到底行不行?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是临近村庄居民,2020年两人相识、相爱,并于2020年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22年1月20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后因双方产生矛盾,2023年5月24日晚上九点多,被告刘某甲连同其家人及其他不认识的人到原告路某家,强行将刘某乙带走。故原告路某起诉要求二人的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其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刘某乙抚养费至18周岁。


(相关资料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对于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某乙尚未年满2周岁,刘某乙自出生至2023年5月,几乎一直跟随原告路某生活,虽然被告刘某甲利用非正当手段将刘某乙从原告处带走,但其采取的抢夺子女的手段,于法于理皆为不容。因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更为适宜。

法院判决

最终,泌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原告路某与被告刘某甲的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刘某乙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之前向原告路某支付刘某乙抚养费800元。

法官普法

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尚、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因此父母对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时的处理,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有时父母一方,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这些行为本身就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并不因此有利于取得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本案中非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路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更为适合刘某乙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安坤 陈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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