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营销“首月0元”再踩红线 消费者该如何防范?
来源:金融投资报 | 2021-11-11 09:29:20

对于“首月0元”等保险诱导销售“套路”的监管仍在持续从严。银保监会11月9日发布罚单显示,水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经纪”)和微医(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医经纪”)因在宣传销售页面列出“首月0元”诱导销售,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受到处罚。

在分析人士看来,“首月0元”等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那么,这类诱导营销方式存在哪些防风?消费者又该如何防范?

水滴、微医诱导营销收罚单

根据罚单显示,水滴经纪、微医经纪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经调查,两家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首期保费按“首月0元”或“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费,和备案保险及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

其中,水滴经纪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 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涉及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四款产品。

根据安心财险个人住院综合医疗保险、老年综合医疗保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的保费计算公式,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0元”“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各分期保费;安心财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7版B款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中,未约定保费可以分期缴纳,仅有“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短期保费=保险期间/365×保险费”。水滴经纪对年缴保费按月分期收取,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低于其余同等时间各分期保费。

微医经纪亦存在相似问题。微医经纪通过“大家帮保险”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险承保的“大家帮百万医疗险”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期0元”或“首期3元”等内容。根据安心财险向银保监会备案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院综合医疗保险(2018款)》的保费计算公式,缴费方式分按月缴费(12期)和全额缴费两种,对于按月缴费方式,投保人每期缴纳保费应相同,首期不应为0元或3元。经查,微医经纪实际销售“大家帮百万医疗险”采用按月缴费方式的,首月收取保费均为0元或3元,与按照备案保险费率计算的首期应收保费不一致。

此外,水滴经纪在销售某财险保险产品中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水滴经纪通过微信平台公众号及“水滴保险商城”APP 销售该财险公司承保的综合医疗保险。该产品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表仅有“按月缴费(首月投保0元,其余分11期支付)”描述,水滴经纪实际销售时首期保费按“首月3元”收取。

最终,水滴经纪被处以罚款合计100万元,时任水滴经纪总经理杨光、精算部负责人张强被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微医经纪被处以罚款 10 万元,根据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时任微医经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雪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留意防范相关风险

保险机构因“首月0元”违规受到处罚并非首次。去年12月,在银保监会消保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中,明确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近年来,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银保监会消保局指出。

那么,具体来看,“首月 0元”存在哪些风险?对此,银保监会消保局日前发布《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 指出,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

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

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避免被“免费”迷惑

对此,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可因需购买,不被“免费”迷惑,同时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再签约,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具体来看,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了本不需要的产品;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值得留意的是,就在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发布,按照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也意味着在产品开发方面,将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等销售误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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