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带娃离职离婚获7万补偿
经营一个家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夫妻双方都有付出。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应该相对公平地进行财产分配,除了房产、车子、存款这些价值相对明确的物品外,家务劳动应当如何来衡量呢?这是有价值的吗?5月1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刚判决不久的这样的案件。
2010年8月,杨某和左某经人介绍后领证结婚,婚后3年多,杨某都没怀孕。夫妻去医院检查,发现一方不能自然生育,于是决定做试管婴儿。之后的一年时间里,杨某先后做了三期试管,还曾流产过1次,吃尽苦头,好不容易在2015年10月怀孕,并在第二年7月顺利产下一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介绍:“女方在做试管期间,包括怀孕以及生产之后,就一直没有再出去工作,在全力备孕、照顾小孩、照顾家庭,男方出差比较多,一直是在外面工作的。”
小生命的到来也没能挽救两个人的婚姻,最终双方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为了孩子才没有重回之前的工作岗位,她全职在家带娃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劳动,因此主张10万元的经济补偿。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乔华介绍,“《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在夫妻关系中,一方承担照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较多的家庭义务时,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主张家务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70000元。法官表示,在家庭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女方全职带娃离婚时怎么判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除外;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全职妈妈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3、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