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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后喜结连理,这本是美事一桩,但男子却因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要求退还婚介费,还把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婚介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黄老先生老伴去世后,生活无人照料,遂找到邓州市某婚介所,希望通过婚介所帮忙寻觅到一位合适对象。2021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所为黄老先生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搭建征婚交友平台,从多方面为其征婚创造有利条件,期限为一年,服务费共4000元,精准推荐5-7人……双方签订合同后,婚介公司为黄老先生介绍了两位女士,其中一位与黄老先生相处一段时间后,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不欢而散。2022年10月至2023年年初,黄老先生向婚介所提出退还服务费或将服务名额转让给他人或婚介所继续为其介绍对象等协商请求,均被婚介所以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2023年12月,黄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服务费4000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婚介所认为:其已按照合同尽到服务职责,在合同期内,黄老先生未能成功牵手步入婚姻,主要责任是黄老先生自身原因,现服务期已过,不应退还服务费。黄老先生表示:婚介所承诺向其推荐5-7位合适人选,但只介绍了2位,且2位均不合适,婚介所存在违约,并且以合同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或者继续介绍对象是霸王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合同约定,黄老先生支付普通会员费,婚介所为黄老先生精准推荐5-7人,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黄老先生向婚介所支付了4000元服务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婚介所仅为黄老先生介绍约见了2名对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推荐人数,不能说明已经为黄老先生提供了合乎普通会员标准的服务,且黄老先生对婚介所提供对象的条件也不满意,而婚介所未提供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规范证明其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据此对黄老先生以婚介所违约为由要求退款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婚介所已经提供了部分服务,在服务期内也由于黄老先生自身的一些原因导致合同中断履行,以至于超过服务期限,故根据婚介所已经提供的服务、相关标准及本案情况酌定婚介所向黄老先生退还2000元。一审宣判后,婚介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但不可能保证所推介对象完全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也不可能保证征婚成功率。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和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婚介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匹配的交友信息和服务。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前,应当让征婚者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就服务内容和流程、服务期间、服务费金额、服务规范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明确之后再行签约。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遇到不可抗力时的处理方式,避免双方因对合同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供稿:胡殿来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