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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小杨是甲公司的商务助理。一天,他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发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安排小杨组建QQ群并要求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系统向其发送了“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的提示,小杨不以为意,他认为邮件是公司张经理发给自己的,并按照要求建立了QQ群。
在“张经理”的指使下,小杨又将公司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其索要公司账户余额信息。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余额仅剩2万余元的截图发送至QQ群后,“张经理”又谎称自己在开会,无法操作转账,要求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次日上午将钱再转回公司账户。
转账后,“张经理”便失联了,小杨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次日,甲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宣布立即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还作出扣除小杨当月工资的处罚。
●判决:法院认为,小杨与甲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工作,其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组建工作群并出现可疑事项后并未进一步仔细核查,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杨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而甲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甲公司以小杨的当月工资抵扣损失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经营业务等活动,依职责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力、负有义务,超出权力范围、未尽相关义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方式花样繁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擦亮双眼,发现可疑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切不可超越权限行事。
(光明日报记者靳昊整理)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02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