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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流动比率的含义是什么?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一般认为,工业生产性企业合理的流动比率最低应该是2。这是因为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最差的存货金额约占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半,剩下的流动性较强的流动资产至少要等于流动负债,这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才会有保证。
流动比率不低于2,适用于一般性的企业,但并不完全适用于巴菲特最喜欢选择的具有强大持续性竞争优势的超级明星公司。巴菲特持股的很多具有持续性竞争优势的超级明星公司,流动比率都低于2,甚至低于1。比如IBM为1.26、可口可乐为1.1、沃尔玛为0.88、卡夫为0.85、宝洁为0.83。一般的企业流动比率低于2,意味着可能面临偿还短期债务的困难。但这些超级明星公司具有强大的销售渠道,销售回款速度很快,能够产生充足的现金流量,保证按期偿还流动负债。而且公司盈利能力非常强,能够快速产生较多的利润,足以保证还债能力。
公司债务股东用不用承担啊?
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分以下情况:
1.公司如果有债务,股东一般是不用承担的。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