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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高声喧哗”“禁止追逐打闹”是学校走廊教室里常见的警示标语,时刻提醒学生要注意安全。但青少年天性活泼好动,尤其是在课间休息期间,嬉戏追逐难以避免,意外受伤,学生惊心,家长闹心,学校痛心。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马某系社旗某学校六年级学生,2023年12月,马某在课间玩闹时,被同班同学李某踩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社旗某学校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元,李某父母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社旗某学校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包括马某、李某在内的在校学生均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马某父母认为社旗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志浩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原告马某为未成年人,且本次事故发生在学校,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可能会激化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告知学校应当结合在校生的年龄、智力、生理、性格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告知原告父母,孩子受伤已是既定事实,是双方都不愿发生的,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避免自身遭受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6351元、向被告社旗某学校支付垫付款1000元,至此该案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活泼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互相嬉戏玩闹导致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小学生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孩子的安全问题不容一丝马虎,家、校双方都应重视,共同努力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供稿: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