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范晗越 通讯员 张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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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业紧密连接经济社会发展,燃气安全切身关乎百姓千家万户。日前,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隔十余年再修订,与时俱进完善燃气管理制度
2021年以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燃气事业摆在突出位置。
目前我省施行的《条例》修订于2010年,先于国家条例出台,迄今已逾10年时间。随着广东省乃至全国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出现了与上位法存在重复和不一致的问题。根据《立法法》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在管理实践层面,现行《条例》与现实需求之间也存在差距。从燃气经营企业来看,广东省燃气企业多而不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不足。各地市燃气企业数量众多,不同企业之间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正规经营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执行等方面差距较大。
本次《条例》修订,总结了原《条例》实施以来积累的经验,结合上位法并参考外省市经验,以解决原《条例》下燃气管理职责不清晰、燃气规划建设不协调、燃气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明确燃气设施建设要求,奠定燃气发展制度基础
广东经过40多年大规模城市建设,城市规模迅速扩大,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密度大、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受制约影响因素多、部分燃气场站随城市扩张被纳入中心区域等问题逐渐暴露。根据2014年至2016年广东省集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珠三角各城市已建成的地下管网密度已接近或超过40公里/平方公里,老城区密度更大,甚至超过80公里/平方公里。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在燃气规划建设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燃气设施用地保障规则、燃气设施保护范围规则,燃气设施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化。
此外,《条例》在健全燃气规划和建设制度方面的考量也为广东燃气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即要因地制宜,经济性好、具备条件的地区支持使用管道燃气,不适宜使用管道燃气的则用好瓶装燃气,与广东省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农村燃气发展“因地制宜,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燃气事业发展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基于燃气服务的公用事业属性进行统一化管理,这就需要在燃气统一经营与市场充分竞争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制定了经营规则,要求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入户安全检查,并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做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针对瓶装燃气流动大的特点,在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实现“逢送必检”。
为确保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等有关条款的有效落实,《条例》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