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中什么是检材?
被鉴定文件中用文字书写的内容就是笔记鉴定中的检材,申请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构的刑事鉴定中心,从事笔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笔迹鉴定检材不足怎么处理?
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