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使用某个App,却发现自己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比“新手”贵。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深圳此举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是切中了消费者痛点,更有“第一个吃螃蟹”的意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对“价格歧视”虽然作出了规定,但主要还是针对于传统经济背景,指向性不明确。去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不得利用大数据“杀熟”,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但也是局限于“在线旅游平台”身上。深圳针对大数据进行专门立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盲区”。
从立法内容特别是对大数据“杀熟”的处罚力度来看,条例也真正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全世界公认最严厉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失去对数据的控制或未经同意就处理数据,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1.5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全球营业额的4%。互联网平台大都是行业巨头,几十万元罚款上限或许对它们是九牛一毛,条例提出的罚款额度,释放的是大数据迎来严管期的明确信号,有望能产生更强杀伤力,让巨头们有所畏惧。
也要看到,条例并非是针对大数据“杀熟”的立法,而是规定了大数据从收集、运用到监管的方方面面。其中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条例着墨颇多。如明确提出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公开透明、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五项原则,强调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处理规则,对规范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生物识别等也提出方案……当法律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积极关切,就更多地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以更好服务和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深圳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在公共数据开放、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市场培育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有条件先行一步,同时,深圳也承担着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数据隐私保护制度等方面进行先行探索的使命。但站在全社会的层面上,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已经上升到基础战略资源地位,全社会对实施大数据战略有更高期待。因此,各地有必要审时度势,从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提早谋划构建数据法律制度。
大数据是万物及万物“普遍联系”的全景式记录,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石油”。也正因为如此,才更加突出了从严管理的必要性。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大数据法律下,期待各地通过综合性地方数据立法,更好地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激发出大数据的更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