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持是什么意思?
债券代持是一种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安排:一方(实际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债券(目标债券)通过正常交易途径转移给另一方(代持方),但是该债券的所有权、收益权、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发生实际转移;双方约定实际持有人在未来的某一时点以某个约定价格进行“回购”。
债券代持”广泛存在于债券交易市场,债券代持双方往往通过协议进行一系列交易安排,让实际持有人仍承担目标债券的收益及风险,代持方获取一定收益。从债券实际持有人的角度来看,通过债券代持达到目的;从代持方的角度来看,无论目标债券表现如何,都可以获得固定收益或者达到互换代持的目的,但是随着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神话,在债券毁约约越来越频繁的市场环境下,债券代持引发的法律纠纷开始浮出水面。
债券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1)转移亏损,修饰财务报表,违反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通常,在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一些机构为了掩盖债券投资的亏损,就以代持方式向其他机构转移这部分亏损。在代持期间,双方债券和资金往来均不入账,通过账外账处理。这违反了基本的财务会计法规和准则,情节严重的,会被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
(2)利益输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如近期审计风暴揭开的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因通过银行间债市丙类账户违规交易实现个人利益输送,已经被接受调查,司法机关已经介入。根据不同的情节,可能会构成内幕交易、商业贿赂、职务侵占、贪污等犯罪。
(3)虚增交易量,违反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法规,可能被行政处罚。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因此,债券交易量排名是影响评定国债承销资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银行、券商来说,都希望成为代持方,用来提高交易量排名。但是债券代持属于弄虚作假,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违反《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第38、39条,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将债券暂时转出,降低风险资本占用量,违反信息披露、勤勉尽责义务,损害投资者利益,可能导致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过去代持行为多发生在银行,现在券商和基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大。所谓风险资本,是指用来支持其业务发展,抵御风险,并为债权人提供‘目标清偿能力’的资本。如果将债券转出,就可以降低风险资本占有量,盘活资本。但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能造成将来资不抵债,无力偿债而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