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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快速出警,高效办理一起涉辱骂南召法院执行干警的司法惩戒案件。
2024年4月3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朱某某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6939.29元”。该案于6月4日进入执行程序,6月6日,南召法院执行干警马高洋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进行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朱某某对该执行行为不满,通过电话对执行干警马高洋进行了侮辱、谩骂、威胁、诽谤。
南召法院司法警察局接警后,立即行动,于6月6日当天将被执行人朱某某拘传到案,并按照司法惩戒案件流程办理。朱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出具了检讨书并向执行干警道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朱某某做出了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下一步,南召法院司法警察局将继续主动履职尽责,重拳打击妨害审判执行等工作秩序的行为,有力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供稿:闫延红 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