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调是指调整行政系统内各机构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个环节之间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目标的活动过程。建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同一致的和谐关系,以实现决策目标的管理活动。
行政协调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各部门之间和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磨擦、矛盾和冲突,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具体作用表现在:(1)可以使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和谐一致,避免内耗和互相冲突。(2)可以促进各行政部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行政资源,精简和优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3)有助于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有利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4)行政协调有助于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从而产生整体的“合力”。
行政协调的原则:依法协调的原则;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的原则;求同存异,动态协调的原则;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协调的类型:公共组织内部的行政协调有层级结构的协调、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对各种资源的协调、人际关系的协调。公共组织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包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反馈体系,民主参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