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阿姨退休后,很喜欢加入到一些中老年旅行团中,四处旅游。然而,就在一次去往安徽的5日游途中,黄阿姨在就餐途中摔倒,腰椎骨折了。
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黄阿姨因外伤导致了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残疾。为了养伤,黄阿姨需要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
事发后,黄阿姨认为,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一些特殊人群,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行团在明知这次出行的游客以中老年人为主的前提下,却未制定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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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阿姨指出,事发当日,旅行团在明知阴雨天气会导致道路湿滑的情况下,仍要求老年团,穿过青石板路,步行至与入住酒店相距200米的餐厅就餐,且因和其他团队就餐时间冲突等原因,临时更改了就餐时间。
以上情况说明,旅游公司存在计划不周,管理混乱,未针对老年旅行团特殊情况制定符合老年人的就餐方案情况。因此黄阿姨认为,旅游公司需对其摔倒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旅游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经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黄阿姨自身存在过错,同时旅游公司应对黄阿姨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最终判定旅游公司赔偿黄阿姨约5万元。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不服本案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旅游公司认为,黄阿姨受伤的原因完全是其自身导致的,旅游公司在黄阿姨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
旅游公司指出,黄阿姨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下雨天中穿一次性拖鞋并套着一次性鞋套出门,这一违反常识的举动导致的。黄阿姨尽管已退休,才六十余岁,受伤前神志清楚、行动能力正常。作为具备基本生活常识的成年人,黄阿姨理应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险性。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曾陪同过黄阿姨到达餐厅。事发时,黄阿姨也已前往餐厅就餐多次。旅游过程中,工作人员曾多次提醒游客,一次性鞋套存在安全隐患,不建议大家使用。在黄阿姨就餐的时段,旅游公司有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在酒店门店反复提醒团员注意安全。
黄阿姨在得到了明确的安全提示后,自行离开陪同人员,返回住处更换了酒店的一次性拖鞋并在外面套上一次性鞋套才导致受伤。旅游公司已尽到了提醒义务。
更何况,黄阿姨参加旅游项目团费仅有1080元,是团体游而非跟团游。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公司已经安排了超出业内标准的陪同服务。旅游公司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时刻关注着黄阿姨的一举一动,要求旅游公司在黄阿姨单独行走时进行提醒和劝阻,实在强人所难。
因此,因此旅游公司提出上诉,要求撤回本案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阿姨应承担全责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无论是黄阿姨还是旅游公司,均未提供书面合同,故无法从合同约定中判断有无针对老年人的安全保障措施。
但纵观合同履行情况,旅游公司、黄阿姨本人及证人可知,旅游公司考虑到了老年团队的特点对于出行安全多次作出明确提醒,既有口头告知也有搀扶接送。
具体到黄阿姨个人,事发当日系其知晓就餐时间变更后选择换穿拖鞋外加一次性鞋套独自前往餐厅途中摔倒,旅游公司相关人员知晓后立即予以询问并关心,送医就诊也无延误。因此,就旅游服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无法认定旅游公司未就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所谓合理限度,即不能苛责旅游公司提供超出其当下经营能力和客观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服务,权利与义务要保持相对平衡。
具体到本案中,黄阿姨系行动能力完全自主的成年人,参加了报价为1080元的团队旅游,涉案旅游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服务已能够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不能苛求其提供一对一的全程陪同照看,以个案而言,这超出了其享有权利所需对应的义务要求,推而广之,也不利于整个旅游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二中院强调,参加旅游活动的游客,应当加强风险的自我防范意识,对于社会一般理性人可预判的危险主动加以规避。因此,上海二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黄阿姨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