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5日电 因短线交易等,深交所5日向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下发监管函。
短线交易收监管函
(相关资料图)
深交所称,2023年7月14日,滨海能源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显示,2023年7月10日,王建林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5.03万股,持股比例由4.85%上升至5.04%。
深交所指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王建林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此外,2023年7月11日,王建林卖出滨海能源股份19.75万股,持股比例由5.04%下降至4.95%,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深交所认定,王建林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第3.4.11条的规定。希望王建林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曾被公开谴责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8月,王建林刚因短线交易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当时称,根据滨海能源于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王建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至2023年1月5日持有滨海能源5.3%的股份。
王建林成为滨海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后,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累计买入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0.89%,成交金额2903.54万元;2023年1月11日至1月12日,累计卖出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0.89%,成交金额2818.76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
深交所指出,上述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同时,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滨海能源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