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包括哪些?
在建工程包括各种类型的工程,它们不仅包括直接建设项目,还包括现有工程的拆除和改建,以及其他一些配套工程。其中最常见的类型是施工场地的清理与整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有的工程还需要建造设施,比如水电站、桥梁、隧道、渠道、车辆通道、码头等等;然后是建筑工程,例如公寓、厂房、商场、体育馆等;另外,还有一些工程没有直接建筑物,但也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如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治理、森林草原管理。
在建工程还包括工程监理、交通管理、设备安装与维护、仓储服务和供应链管理等多类服务项目,它们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地减少施工过程带来的影响。
此外,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也十分重要,有些建筑工地严格要求施工质量,还必须定期抽查施工过程,确保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在建工程是什么意思?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二、建工程抵押借款条件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内地并无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相反,依据建设部发布的1997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