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呢?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中的承兑为什么所独有?
票据权利概述
1.收款人VS持票人VS票据权利人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向偿还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二)票据责任概述
1.票据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主债务人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除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为次债务人。
2.票据关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仅仅是票据关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据关系人。
(三)票据行为概述
1.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是取得票据权利的主要原因,但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1)依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②依让与而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例如,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例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