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壳”“僵尸”企业应坚决出清 避免退市条款形同虚设
来源:金融投资报 | 2022-04-18 09:18:58

自从新的退市制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退市的力度确实在加大,退市公司的数量较之前也有所增加,特别是面值退市成了上市公司的重要退出方式。但尽管如此,一些垃圾公司仍然还在市场上苟延残喘,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监管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皮海洲

在4月9日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对于主业萎缩、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企业,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坚决推动出清。

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这其实也是管理层近年来一直都在强调的一项工作。毕竟在新股发行常态化以及注册制发行的背景下,新公司上市的步伐在加快,而一些“空壳”“僵尸”企业也越发边缘化。因此,将这些“空壳”“僵尸”企业出清,这不仅有利于净化市场投资环境,而且还有利于优化股市资源配置,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近年来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要加大上市公司退市力度,出清“空壳”“僵尸”企业。为此,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末还出台了新的退市制度,以推动上市公司的退市工作。

应该说,自从新的退市制度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退市的力度确实在加大,退市公司的数量较之前也有所增加,特别是面值退市成了上市公司的重要退出方式。但尽管如此,一些垃圾公司仍然还在市场上苟延残喘,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的监管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退市制度还存在短板,在对“空壳”“僵尸”企业以及一些问题公司的退市方面还是“心太软”。

比如,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按照原来的退市标准,企业亏损三年或四年才能退市,而且由于没有考虑到扣非利润因素,从而给了上市公司“保壳”的操作空间,以至上市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或四年亏损而退市的情况,每年发生得都很少。退市新规对此应加以完善,比如,同时考核扣非利润的盈亏因素,而且将亏损的考核期由3年或4年缩短为2年。这显然有利于加大对“空壳”“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

在亏损公司退市上,退市新规又增加了一条“尾巴”,将营业收入作为亏损公司退市的一个“组合指标”,从而使得亏损公司退市的难度反而加大了。根据退市新规,企业在连续2年亏损的同时,还需要连续2年的营业收入都低于1亿元才能退市,如果有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哪怕企业连续2年亏损,企业也不会退市。因此,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利于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要坚决出清“空壳”“僵尸”企业,就有必要对现行的退市制度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做到对症下药。

比如,将现行的连续两年亏损加上连续2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退市指标,分拆为3个退市指标。一是保留这一退市指标组合,但适用的上市公司范围仅限于上市时就亏损的公司或不考核盈利的公司;二是连续2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三是连续2年大幅亏损(如每股亏损0.50元以上)或任意连续4年内有3年亏损。如此设计,显然更有利于将亏损公司或营业收入过低的公司清出股票市场。

又比如,增加职工人数退市指标。当一个企业只剩下“十几个人七八条枪”的时候,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很难正常运转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提前倒闭了。所以,避免上市公司沦为空壳公司,可以在退市上对职工人数进行考核,尤其是一些重要部门的员工不能缺失。作为企业员工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财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像暴风集团那种退市前仅剩下10名员工苦撑的局面,再也不能在股市里继续下去了。

再比如,在目前的交易类强制退市中,有一个股票市值指标为“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结合面值退市的规定,上市公司股市市值低于3亿元却还没有退市的情况几乎不曾出现过,更别说是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了。因此,为加快“僵尸”企业的出清力度,可以将“股票市值3亿元”提高到“股票市值5亿元”,避免退市条款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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