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应于十四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