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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然而离异不久的母亲在未经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赠与儿子的房产售卖,并动用了部分售卖款项,这真的是为儿子长远考虑吗?作为监护人,又是否有权力处置赠与孩子的财产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曹某赔偿其未成年儿子小祝受赠房产损失600000元,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祝某、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儿子小祝,后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祝某、曹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儿子小祝由曹某抚养,祝某支付抚养费并负担儿子小祝的学习费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驻马店市某处的房屋一套归儿子小祝所有。2020年10月,曹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930000元的价格将赠与小祝的上述房屋卖于陈某。扣除房屋按揭贷款等费用后,曹某另收到售房款600000元,且曹某之后又擅自处置了部分售房款。2023年3月,小祝将母亲曹某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母亲曹某赔偿自己损失600000元,并在庭审中提出变更其与母亲曹某的抚养关系,父亲祝某对此予以支持。庭审中,曹某辩称其售卖房屋出于维护儿子小祝的利益,并要求撤销对小祝房屋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曹某作为小祝的父母,系小祝的法定监护人,二人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案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的小祝,是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小祝的赠与义务。曹某在直接抚养儿子小祝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将赠与小祝的房产售卖,并擅自处分部分售房款,侵害了小祝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曹某向驻马店中院提起上诉。驻马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祝某、曹某二人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案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的小祝,是真实意思表示,而曹某在离婚次月便将其和祝某共同赠与儿子小祝的房屋售卖,明显侵害了小祝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冯占华 苑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