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个人车位可有偿与他人共享
来源:北京日报 | 2017-07-21 09:57:29

昨天(19日)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停车难、停车乱”的顽疾,本市拟通过提高出行停车成本,强化停车入位等措施,引导公众主动选择有位购车。同时,将以“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为原则,明确优先满足居住停车,严格管控出行停车,在中心城区实行少车位、高收费,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明确划定允许停放时段。

中心城区实行少车位、高收费

“立法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居民反映最为集中的停车管理问题是机动车无处停放。根据停车普查数据,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

着眼于交通环境整体改善,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草案以“分类定位、差别供给”为原则。具体而言,草案区分了中心城和外围区域,明确中心城少车位、高收费;区分建成区域和新建区域,明确建成区域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区分居住停车与出行停车,明确优先满足居住停车,严格管控出行停车;区分道路停车与路外停车,明确道路停车的临时属性和高收费,路外停车场的长期属性和相对低收费。

此外,本市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调整,明确允许停放时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小区空地可建临时停车设施

在旧城区的一些居住小区里,下班第一时间要“抢车位”,是困扰很多“有车一族”的烦恼。

针对此类区域内部停车资源紧缺的问题,草案规定可以利用空闲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换句话说,小区里如有空地,未来将可建临时停车设施,没地儿的则有望在周边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

草案规定,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也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如果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允许居民夜间停放车辆。

调整收费应经半数业主同意

草案规定,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中小学、医院内将设落客区

学校门口、医院等公共场所,往往都是临时停车难的区域。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

擅设地锁最高可罚5000元

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办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征求民意时,送审稿中提出了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扣分和处罚的“双处罚”制度。在本次审议稿中,该内容修改为: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草案规定,擅自在道路、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将停车设施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建议单位车位错时开放

对于如何进一步统筹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享车位、错时开放。

此外,本市部分居住小区由于地下停车收费高于地面停车,地面停车秩序疏于管理,导致出现了地下车位空置浪费而地面停车混乱无序的现象。市人大常委会建议通过价格机制解决地下停车资源空置和地面停车超负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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