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A客户交易致B客户账户成交 国都证券(870488)神操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 | 2020-06-23 15:36:28

6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22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3号)显示,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都证券”,870488)2020年4月29日以手工报单方式处理一名客户债券质押式协议逆回购初始交易时操作不当,致使交易以另一名客户的账户成交,最终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国都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国都证券限期改正,国都证券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业务流程管理,提升信息系统功能,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国都证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国都证券官网显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是由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有证券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吸收其他股东出资,于2001年12月28日成立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2015年6月23日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更名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前身早在1990年开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1992年开始从事承销业务,并于1992年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证券营业部——工体营业部。

天眼查资料显示,国都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33%,第二大股东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9.5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3号

关于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4月29日以手工报单方式处理一名客户债券质押式协议逆回购初始交易时操作不当,致使交易以另一名客户的账户成交,最终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业务流程管理,提升信息系统功能,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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