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实控人收监管函 增持计划实为“空头支票”
来源:中国网财经 | 2020-04-22 10:56:53

4月22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证券代码:30019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的监管函。

2018年8月2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陈志江作为纳川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自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1亿元。

2019年1月7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变更的公告》陈志江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变更为自2019年8月1日起6个月内,上述事项经纳川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2月4日,纳川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截至实施期限届满陈志江实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实施相应的增持计划。

陈志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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