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002848)及董事长吃警示函 涉内部控制不规范等
来源:中国网财经 | 2020-04-20 15:14:58

4月2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或公司 证券代码:002848)及董事长刘潭爱、总经理游宗杰、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高斯贝尔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部分合同签订和管理欠规范,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二、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部分员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研发、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服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高斯贝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刘潭爱作为公司董事长,游宗杰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刘潭爱、游宗杰、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六条: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潭爱、游宗杰、王春:

经查,我局发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部分合同签订和管理欠规范,新开发客户未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二、独立性存在缺陷。公司部分员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研发、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等服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斯贝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刘潭爱作为公司董事长,游宗杰作为公司总经理,王春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潭爱、游宗杰、王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