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交所对泛微网络(603039.SH)股东张晋榆下发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2019年11月21日至29日,张晋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泛微网络股票57.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截至2019年11月29日,张晋榆持有公司股票774.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19年12月2日,张晋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6%,同日又增持公司股票2.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8%。截至2019年12月2日收盘,张晋榆持有公司股票774.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19年12月4日,公司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张晋榆已将上述违规买卖股票所产生的收益2.81万元上缴公司。
张晋榆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超过比例为0.1%。且其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买卖泛微网络股票合计4.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4%。
张晋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3.1.8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泛微网络股东张晋榆予以监管关注。
2019年12月4日,泛微网络发布的泛微网络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张晋榆,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1119520315****,住所为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210弄******,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截至2019年9月30日,泛微网络第一大股东为韦利东,持股数量5020.40万股,持股比例33.09%;第二大股东为韦锦坤,持股数量3677.68万股,持股比例24.24.%;第三大股东为李凤英,持股数量740.25万股,持股比例4.88%;第四大股东为张晋榆,持股数量416.31万股,持股比例2.74%。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晋榆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张晋榆,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9年11月21日至29日,张晋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微网络或公司)股票572,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截至2019年11月29日,张晋榆持有公司股票7,74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19年12月2日,张晋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6%,同日又增持公司股票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8%。截至2019年12月2日收盘,张晋榆持有公司股票7,741,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019年12月4日,公司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经与公司核实,张晋榆已将上述违规买卖股票所产生的收益28,084元上缴公司。
张晋榆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超过比例为0.1%。且其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合计4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14%。
张晋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3.1.8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晋榆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