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保护债务双方权益 制裁弄虚作假行为
来源: 新京报 | 2019-03-11 10:13:13

3月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介绍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情况。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当中拯救出来。

——肖胜方代表

企业破产法应补充一些内容,比如对国有、外资企业的破产规定不足等。

——王俊峰代表

实名登记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而逃避债务的情形。

——朱列玉代表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债务双方权益、化解执行难。

——刘守民代表

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对《企业破产法》开展评估。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该法,并确立个人破产制度。

多名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介绍,财经委今年抓紧推动《企业破产法》修改,并将对该法开展评估。

乌日图解释,财经法律评估是一项从今年开始开展的工作,目的在于总结经验,“逐步使评估工作成为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使评估的成果成为法律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本次人代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俊峰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自颁布以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跟破产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大家逐步意识到,破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法律概念。企业破产法应补充一些内容,比如对国有、外资企业的破产规定不足;在企业破产前的重整中,规定一些特殊的救济办法和技术等,这在国际上已比较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侨联副主席于集华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并增设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等。多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债务双方权益、化解执行难。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深圳、北京、上海已设立破产法庭

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仅来自人大代表,审判机关也曾提出明确建议。去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有关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的报告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去年以来,最高法主管的人民法院报曾刊发多篇文章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不仅是提出建议,最高法还专门就破产案件审理进行了机构改革。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按照最高法的批复,深圳、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破产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的衍生诉讼。

焦点1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法院依法对破产者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确定法律义务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当中拯救出来,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获得重生。”肖胜方认为,这不仅对于遭受债务危机的个人有利,也对债务人的家庭及社会稳定有利。

去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文,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如果个人负债了,会出现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无序分配的现象,谁下手早谁先拿到,甚至有一些人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实现债权。”刘守民提出,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大部分西方国家有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个人破产的概念,王俊峰介绍,国内已经有与国外破产法相似的做法,比如对债务人的高消费限制。

焦点2

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化解执行难

肖胜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约为18%,而到2017年底,这一比率达到48.98%。“在我国个人负债问题日趋严重的背景下,需要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予以回应和解决”。

更为迫切的需求则来自于海量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刘守民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完善民事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堆积了大量个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了结的执行案件,很难找到出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报告,民商事案件中约18%是“执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在《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文中提出,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但因为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声誉。

焦点3

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完善个人登记制度和诚信体系,严厉制裁财产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前提,即个人登记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完善。

“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不同,企业有专门的会计记录财产,法律对企业财产有明文规定,企业破产容易被界定。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破产制度,当个人资不抵债时,不能准确及时界定何种财产为个人破产财产。”朱列玉提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个人财产界定也有了法律依据,存款、不动产、财产权益、动产等,均是个人财产的范围。实名登记制度也有助于减少个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而逃避债务的情形。

如何避免一些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朱列玉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撤销个人破产之前的讨债行为,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严厉制裁弄虚作假的行为。

“破产免责应该是有条件的许可免责制度。”朱列玉提出,这些条件包括:破产人必须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在宣告免责的裁定之后,应设置一段公告期,债权人可提出异议等。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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