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1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过系统自动向央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完成清算的支付系统支持机制,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
央行表示,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2005年施行的,随着形势变化,《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对滞后,关于合格质押品、成员机构资质等方面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的不同点在于: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表示,政策更为偏向中小行,因为中小行准备金少,在目前“央行——一级交易商”的投放方式下,更易发生支付清算困难。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李奇霖表示,此次央行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能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协助银行适应低超储率的常态,减少银行的超储备付占用;二是增强SLF利率作为利率走廊顶部的作用,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东北证券固定收益部首席分析师李勇表示,这一政策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行平稳资金瞬时压力,便于央行在资金紧张的弦上有充足时间做好调配。
央行强调,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而且,由于绝大多数融资为日间透支、日终偿还,对基础货币总体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人民银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管理。(记者 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