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醒
违规野外用火
过失引发火灾
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是会构成失火罪的
近日,由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失火案宣判,法院判处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情回顾
今年1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某独自一人在自家果园上干活。在回家之际,谢某某站在果园旁的小路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一根香烟,之后将抽剩的烟头扔在小路边,烟头引燃干燥易燃物,引发森林火灾。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该起森林火灾面积达到8公顷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检察官提醒
防火无小事,务必要防患于未“燃”。烟头虽小,但其中心温度可达700-800℃,未完全掐灭的烟头落在比较干燥、疏松的可燃物上,经过1至3小时就会引发场森林火灾。不少人在抽完香烟之后便随意丢弃,却忽略了“小烟头”的大危害。寻乌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注意文明规范野外用火,坚决避免因个人原因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