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珠海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由执法部门归集到珠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果不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将要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屋信息恐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七日”是指自然日。)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以公司名义出租的房屋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申报。),申报出租屋信息无需缴费。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微信小程序可进行自助申报 登记信息后无需到派出所备案
“出租屋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是服务于全市人口和出租屋的相关系统总称。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登录“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微信“粤省事”中服务区“户政(治安)”模块“居住登记”、“出租屋登记”进行自助申报。群众也可以用微信扫码扫描每栋楼宇张贴的二维码登录;登记信息后不需要到派出所备案。
申报信息平台高度重视信息数据安全,防止泄露个人隐私。一是系统部署在政务云上,政务云已通过安全测评,可提供有力的安全保护;二是系统对于敏感字段进行加密存储、传输;三是系统开发、部署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环境,确保不会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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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需关注相关法律及责任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还应当了解以下法律责任:
出租人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也有以下规定:
未安装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作为承租人,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1.承租人未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3.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明知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南都记者王靖豪 实习生:苏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