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这是该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后宣判的首例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案件。
2019年1月31日,韩某向某投资公司转账50万元,2019年2月1日,韩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向韩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借6个月;计息方式借款按年利率24%计息。某投资公司收到借款后,已依约向韩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此后,未向韩某偿还利息。为此,2020年11月13日,原告韩某将被告某投资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偿还韩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万余元。
福州鼓楼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收到韩某出借的款项后仅向韩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韩某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福州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州鼓楼法院依法判决某投资公司应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禁止高利放贷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中“禁止高利放贷”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民法典亮点之一。最高院据此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张卓怡 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