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 如何减轻农民工的“忧酬”与“烦薪”?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 2020-12-24 11:31:16

又到年终岁末,又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高峰期。2011年,“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近些年来,各部门和地方频频发力,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行为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今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种种举措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让劳动者劳有所得”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 2019年至今,检察机关为农民工讨薪3.4亿余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民事案件25635件。

2020年,各行各业均受到疫情波及。上半年部分中小企业停工停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总数下降幅度较大,终止了往年的上升态势。2020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1295件1375人,同比分别下降46.3%和45.4%;受理审查起诉2504件2887人,同比分别下降26.9%、27.5%。

为农名工追讨欠薪3.4亿余元说明了什么?

2019年至今,检察机关为农民工讨回欠薪3.4亿余元,这个数字背后说明了什么样的问题?今年疫情之下,在恶意欠薪这个问题上又出现了哪些新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一方面说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实是取得了一些成效。另一个方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薪资关系始终是一对矛盾,受到经营状况、企业主的一些具体情况的影响,就会出现一些薪资纠纷,甚至出现企业主恶意欠薪的情况。在司法活动中有时就表现为一种民事关系,有时就涉嫌犯罪,需要使用刑事追诉的手段。但总的来说,在保障欠薪,或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不能缺位,也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

受理案件总数大幅下降是疫情带来的新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今年情况确实是有些特殊,一开年就受到了疫情的严重冲击,直到上半年,有一些中小企业停工停产,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比较大冲击,就业岗位大幅度缩减,犯罪发生的一些因素在变化,和往年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同。因此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总数下降的幅度确实是比较大的。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拖欠与“恶意欠薪”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严格区分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资暂时拖欠,与恶意欠薪犯罪的性质上的区别;需要综合考虑欠薪者主观的故意、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程度情节。如果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导致的支付不能,而没有隐瞒、恶意情况,就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等方式来解决。2011年修订的《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如果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本身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过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的,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对“恶意欠薪”的经营者“少捕慎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罪名,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所以在《刑法》400多个罪名里,它是一个轻罪案件。我们在考虑强制措施时有两个方面的因素:①根据他的罪刑轻重,情节轻重,来决定是不是要捕要诉。②最近几年,最高检察院一直倡导少捕慎诉的理念。对企业经营者,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因为如果行为人能够在案发以后有一些积极的表现,能够积极筹款,能够认罪认罚,从主观罪过到客观危害上来讲都不严重,考虑到法律的宽严相济,可能就不捕不诉。

在被追诉期间未积极退赔的 依法从众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如果在犯罪之后被追诉期间认罪认罚、赔偿赔礼比较到位,这完全可以从宽处理。同样,如果有欠薪行为恶意逃匿,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被追诉期间依然没有正确认识,不能积极退赔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曾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一年量刑建议,应该说是比较重的。

办理“恶意欠薪”案件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对企业主来说,在经营过程中,对农民工、职工合法正当的劳动报酬一定要保障。如果确实遇到了生产经营上的困难,这也是正常的,要和工人积极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通过行政调解各种方式来解决,千万不能恶意欠薪,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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