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10月起,郑州市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目前仅有少数电动自行车还未上牌,而今后,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或不能上路行驶了。近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公安局会同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购电动自行车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 应给予退货或者更换
《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中,可以采取法制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根据《意见稿》,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分机制。
据悉,《意见稿》再次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和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今后还能不能上路的问题,在《意见稿》中也予以了明确。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的时间,也将有限制。《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申请登记上牌。对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并及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被盗、遗失、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
根据《意见稿》,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同时,《意见稿》明确,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路行驶将被罚款50元
根据《意见稿》,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的,收缴牌证,处以五十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据悉,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按照规定处罚,其中,未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及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