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破获特大偷越国境案 56名偷渡人员落网!查扣涉案车辆26辆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 2020-03-30 08:20:29

据云南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3月29日通报,日前该支队历经1个多月侦办的特大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成功告破,共打掉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团伙4个,抓获团伙成员35人,偷越国境人员56人,查堵欲非法出境人员26人,查扣涉案车辆26辆。

据通报,2020年春节期间,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勐海大队民警在对涉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分析时,发现多辆汽车频繁经214国道老路景洪——勐海方向绕行,存在绕关闭卡嫌疑。民警对车辆卡口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熊某驾驶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嫌疑,该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

2月26日,专案组获取了信息:熊某驾驶的白色现代轿车出现在景洪市一小区附近。经调查发现与白色现代轿车同一时段、同一卡口连续出现的蓝色东风日产轿车有共同作案的嫌疑,且该车驾驶员秦某与熊某联系密切。专案组民警分析,两辆车采取前后探路方式沿214国道老路从景洪前往勐海,疑似拉运人员偷渡出境。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迅速调集力量形成合围态势,对涉案人员展开抓捕。2月26日22时许,专案组民警在勐海县境内昆洛路,将白色现代轿拦截,并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熊某抓获,查获欲偷渡出境人员廖某等3人。当日23时许,民警将负责探路的秦某抓获。

经民警对熊某审讯,熊某交代了拉运的廖某等3人系偷渡人员,并供述了受莽某指使,沿西双版纳机场到打洛运送偷渡人员。熊某还交代了莽某及在打洛接应人员“放哥”的相关情况。专案组民警在审讯熊某时,熊某的手机响起,来电人正是同为运送偷渡人员的方某,侦查员示意熊某接电话,并告知方某“一路畅通”。同时,专案组民警立即对方某进行核查。27日0时31分,民警在勐海县昆洛公路,将方某及同伙胡某抓获,当场从二人驾驶的车上查获欲偷渡出境人员12人。27日凌晨3时22分,设伏民警一举将利用摩托车转运偷渡人员的切某、阿某一、阿某二等3名团伙成员抓获。当天下午15时05分,在勐海县城将莽某抓获。

经审讯,据嫌疑人供述,上、下线联络人均指向“放哥”。民警当即对“放哥”进行核查,并认定“放哥”就是高某,其与岩某关系密切,而岩某则时常与四川、重庆等外省区保持通联。专案组分析判断,高某即为勾连景洪黑车司机和部分边民,采取汽车、摩托车分段运输的方式,绕开边境查缉点,专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与此同时,专案组民警对线索中的湘A牌照车辆进行布控,并于2月28日20时40分,在景洪至勐海老路219国道将熊某等4名黑车驾驶员抓获,当场从熊某等人驾驶的三辆车内查获欲偷渡出境从事网络赌博电话诈骗活动的陈某等11人。2月29日5时许,在昆洛路某处将驾驶摩托车前来转运偷渡人员的岩某等7名团伙成员抓获。

专案组还在工作中获悉:高某通过联系唐某欲将29名身处境外的人员倒运至唐某、岩某的农用拖拉机上,并伺机用拖拉机拉运至境内。专案组民警立即行动,于29日5时40分,在打洛镇某电站将29人截获。3月2日12时许,民警在打洛镇抓获唐某、周某。3月3日1时许,在打洛镇将运送偷渡者何某抓捕归案。

虽然案件连续收网,但该案主犯高某尚未落网。此时,犯罪嫌疑人高某犹如惊弓之鸟,从前期侦查情况分析,高某作为分段运送的关键人物,加之其本人吸毒,需要大量的金钱购买毒品,专案组认为其势必会再次组织人员进行犯罪活动。通过反复走访、摸排发现,高某除固定住所外,常居在其爷爷家中。在经历了近48小时的连续蹲守后,3月3日7时许,专案组民警成功将主犯高某抓获。

经对高某突审,获悉李某、母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后,专案组民警于3月3日12时许,在打洛镇某路段将接运偷渡入境人员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母某抓获,并查获偷越国境人员梁某、郑某等27人。3月5日,根据对该案主犯高某审讯掌握的线索,经持续蹲点跟控,于当日16时许,在打洛镇将负责偷渡入境后安排车辆及人员绕行查缉卡点的团伙成员唐某抓获。

随着主犯高某归案,案件脉络更加清晰,高某如实供述了其组织“路路通”和“小超”三次安排车辆接送梁某等27名偷渡人员的犯罪事实。专案获取了 “路路通”、“小超”的位置,并确定了两人在境外。为顺利将两名涉案人员抓捕归案,专案组立即将此情况上报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迅速启动中缅警务执法合作机制,协调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协助抓捕。3月13日,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顺利在缅甸勐拉县将2名涉案人员抓获。3月18日,在中国云南打洛口岸,缅甸警方将两名涉案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嫌疑人移交中国警方。至此,这起云南西双边版纳境管理支队历时1个多月侦办的特大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成功告破。

福建多地发通告 严禁偷越国境、组织运送他人偷渡

据泉州网消息,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福建泉州市丰泽区、石狮市多地发布通告,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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