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等来了相对公正的判决,不枉我坐了3年的冤狱……”吴乃信告诉映象网记者,华林学校是在1996年他一手创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为一体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自己是学校的举办者,也是投资人,根本不存在所谓职务侵占。
在等待了近几个月后,原洛阳市华林学校校长吴乃信于8月22日接到了洛阳市公安局扫黑办的问询通知。
究竟谁是真正的侵占者?……这也意味着,吴乃信与现在的洛阳市华林学校负责人金明灿之间的学校侵占案,有了新进展。
【进展】尽管恢复了自由身,吴乃信仍在焦虑
2015年4月和2016年7月,因校舍纠纷金明灿分两次将吴乃信及其儿子吴干玉起诉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吴干玉所签订的关于洛阳市华林学校(以下简称:华林学校)校舍买卖合同无效。
吴乃信称,金明灿身份和学校无任何关系,不是学校的教职工,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吴乃信是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学校是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认定金明灿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学校的重大决策是由举办者及举办者推举的学校理事会决定的。
但就在双方进行民事诉讼期间,2015年8月8日,吴乃信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并与2017年4月判决吴乃信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随后,吴乃信及家人一直提出上诉。2017年6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直至今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乃信其行为并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并未侵犯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根据现行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有关政策及司法精神,结合被告人吴乃信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吴乃信无罪。
“所谓职务侵占纯属虚构,在双方民事案中金明灿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败诉后,他利用民事诉讼手段没有达到侵占华林学校的目的,便指使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个别办案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帮其达到霸占华林学校资产的目的。”
吴乃信说,2015年8月9日他首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因瀍河检察院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0日再次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捕,期间,了解此案情的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均认为案件不成立、罪名不构成。但2017年4月10日瀍河回族人民法院还是一审判决有罪,6年刑期。
相关卷宗材料显示,直至2019年5月瀍河回族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判决无罪释放,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对其超期羁押长达三年有余,共计一千多个日夜。
尽管恢复了自由身,吴乃信仍在焦虑。
他说,受金明灿的诬告和自己坐牢的影响,自己一手创办的华林学校已被金明灿霸占,他近二十年的心血和名誉、精神都遭受巨大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尽快将侵占者、枉法者绳之以法。
被迫和解仍被起诉判刑六年
吴乃信透露,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在羁押期间他被迫签订“和解协议书”。
“自从我岳父吴乃信在2015年9月被取保后,东关分局相关负责人多次要求我岳父积极与‘举报人’金明灿协商,答应他所有要求,争取从轻处理。”吴乃信的女婿范春峰坦言,在2016年岳父刚被批捕的时候,金明灿明确表示,他要接管华林学校,如果我能同意的话,就让东关分局对岳父从轻处理。
“在东关分局办案人员咄咄逼人的态势下,当时的代理律师李春江到看守所让我岳父签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但金明灿却始终没有按照约定出具谅解书,而金明灿拿着协议书到洛阳市教育局、民政局顺利地办完变更手续,抢占学校。”
对此,吴乃信当时的代理律师李春江表示,鉴于当事人方处于刑事措施高压的不利局面,吴乃信年事已高,经与委托人及其家属协商,并会见征得吴乃信的同意,明确与金明灿协商,先保人降责要紧,只要金明灿出谅解书,我方可以放弃权益让他管理学校。
“为表诚意,签署了‘和解协议’后我方即履行了交付学校印鉴、文件及民事妥协交付房产等所有我方能履行的义务,只求换取金明灿诚信履约及时向我方出具谅解书,让吴乃信能够早日免受羁押之苦或减轻刑责。”李春江说,但金明灿在拿到协议书及学校印章和相关资料后,却推脱不在谅解书上签字,又要求我方配合其去教育局办理变更,承诺配合变更后,就把谅解书给我方。
李春江认为,金明灿控告吴乃信并利用其被刑事羁押、委托人及其家属救人心切急求自保的心里,以答应出谅解书不在控告为条件,利用其客观上的强势地位将华林学校一步步变更并控制到自己手里,反过来又以担心70多岁的吴乃信出来坏其事为由出尔反尔,违背承诺,拒不出具谅解书且多次言而无信。
2018年10月,吴乃信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洛阳市教育局于2016年7月颁发给华林学校的行政许可变更行为,恢复2010年3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在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上映象网记者看到,经查明吴乃信于2016年7月5日与金明灿签订举办者协议书时处于刑事羁押状态,洛阳市教育局于2016年7月给华林学校颁发新办学许可证时,并未向吴乃信告知,而吴乃信此时正处于刑事羁押期间,客观上获知该颁证行为亦有难度。
涉案的新办学许可证,举办者由吴乃信一人变更为吴乃信与金明灿两人,实质上是对举办者进行了并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物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而本案中,吴乃信未提出变更申请,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洛阳市教育局提交的证据中也没有财物清算的相关资料,在此情况下,其在颁发的新办学许可证中变更了举办者,属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洛阳市教育局和金明灿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了现在,虽然自己无罪释放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都打赢了官司,但是学校还是被金明灿霸占了。”吴乃信表示,我及家人曾向相关部门反映案情,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实名举报东关公安分局个别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截至目前并没有进展。
【对话】拿回属于自己的学校 希望得到国家赔偿
映象网: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没有想到啥时间能出来?有没有考虑自己的未来?
吴乃信:
羁押期间,我认为很快就能无罪释放,因为我一直坚持无罪,没想到等了3年多才出狱,现在想想也很后怕。羁押期间我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得了冠心病心绞痛、间断性神志不清、疝气、听力失聪等。我73岁的老伴因受不了我被冤枉打击,恐惧忧虑下积劳成疾,现已成胃癌晚期。心里有过害怕和担心,怕自己等不到公平公义来临的那天,
映象网:你对“职务侵占”的指控为何坚称无罪?
吴乃信:
这些指控纯属虚构,从学校成立到开办、学校许可证(相当于营业执照)下发,均没有金明灿介入。学校成立之初曾挂名于我原工作单位,学校投入均由我个人投资、筹资,属于民办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性质且学校没有成立董事会。
从学校开办后,我从金明灿处共借款5笔,陆续2年共借资19.2万元。在学校没有利润情况下,金明灿从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从学校把19.2万元全部又取走,并多拿走8000元说是利息,至此我借金明灿的19.2万全部还清。以上情况说明,我与金明灿的关系纯属借贷关系。
在偃师看守所被羁押时东关分局一些办案人员却一口咬定金明灿是我合伙办学人,反复要挟、逼迫承认合伙关系,想帮其达到霸占华林学校资产的目的。
映象网:这个案子对你办的学校、你本人和你的家人有啥影响?
吴乃信:
原本起初就是个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结果变成刑事案件,我成了阶下囚,这对我本人和我的家庭简直就是世界末日,自从收到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我内心非常激动,感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对公平公正的决定,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谢谢我的家人给予我莫大的支持与信任。
映象网:你的最终诉求是什么?有没有考虑追责和申请国家赔偿?
吴乃信:
如今,我已被法院再审认定最终结论是无罪。但东关公安分局个别办案人员构陷我所谓涉嫌职务侵占罪中的原始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其所提供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致金明灿在判决占据学校违法情形下继续侵占学校至今,希望上级部门介入调查。
关于国家赔偿,还是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补偿给我本人和我的学校造成的损失吧。(记者 阮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