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离婚拟增设冷静期
来源:北京青年报 | 2018-08-28 08:01:17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个分编共有6个,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工作安排,将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

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显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沈春耀透露,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的总体考虑和工作思路是,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经编纂进入民法典,再加上之前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据悉,为了便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人格权编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行为

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曾有一些意见建议在五编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编、知识产权编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民法典草案吸纳了上述部分意见,将人格权编纳入民法典。

沈春耀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性骚扰受害人可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沈春耀称,人格权编草案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都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

草案对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器官

草案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作出了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草案提到,禁止向接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其必要的补偿。

沈春耀说,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冷静期内可撤回离婚申请

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草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沈春耀说。

草案提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沈春耀说,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伪造证件骗取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沈春耀说。

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此外,草案还新增了婚姻无效的情形。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未规定“夫妻债务问题”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沈春耀解释说,“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与现行继承法相比,继承编草案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完善了“债务清偿规则”等。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还提到,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沈春耀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

此外,草案还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等。

物权编和合同编

专门规定“居住权”

首次设立“居住权”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现行的物权法相比,修改的内容之一便是增加规定了“居住权”。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草案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草案还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同时,为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出决议难的问题,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法律法规

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也有所涉及。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草案还明确,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据悉,上述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

沈春耀说,“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编草案加大了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草案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

草案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草案还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草案明确,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沈春耀说,此举意在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侵权责任编

明确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

无偿搭乘造成损害怎么办?

草案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

“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怎么办?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制度也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沈春耀说,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上述条款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草案还新增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细化了相关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