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743余万的贪官 竟然敢说自己是在“做善事”
来源:海运仓内参 | 2018-05-16 08:34:03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重庆大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原董事长、总经理田世荣等3人贪污、受贿2400万元一案,在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此,《检察日报》特地采访了办案人员,为此案撰写了专题稿件,披露了一系列重大事实。其中,有一点颇为引人注目,那就是被告田世荣将相当一部分赃款“捐赠”给了当地的寺庙,并因此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是在做善事。

此案是大渡口区检察院自建院以来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大渡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荣辰主动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并出庭公诉。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在法庭上,李荣辰面对三名被告人,义正辞严,连续发出有力的质问,最终,被告人幡然醒悟,当庭认罪悔罪。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田世荣利用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从事融资、发债等经营活动中,伙同其关系人黄升涛贪污公款1743.31万元,单独或伙同黄升涛、黄志农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贿赂735万元,其中,黄升涛共同受贿180万元,黄志农共同受贿280万元。

田世荣是土生土长的大渡口区人,大学毕业后便被分配到大渡口区财政局工作,从一般办事员到中层干部再到区管处级干部,一路走来,付出良多,业绩突出,也屡被委以重任。从筹建大晟公司,到担任大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组织给了他充分的信任。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本该更加努力工作,为养育和培养自己的大渡口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但他却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迷信”同道之人,另两名被告人黄升涛、黄志农就是田世荣的同道朋友。

作为党员干部,田世荣本应做一名坚定的唯物主义者,然而,他却未能抵挡住迷信的腐蚀,并且自认为可以靠求神拜佛弥补自己的罪过。也正是因为陷入了“迷信”的陷阱,田世荣才做出了本文开头提到过的,将赃款“捐赠”给寺庙的荒诞举动。

在检察机关办案与审查起诉过程中,田世荣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清醒认识。他一度认为,他将相当一部分贪污、受贿的赃款用于捐赠寺庙,这是做善事、行善举。

然而,面对田世荣的荒谬言论,公诉人李荣辰连续发出了有力的质问,彻底驳倒了田世荣脆弱不堪的自辩。

田世荣关于“自己在做善事”的说法,瞬间就被李荣辰无情戳破。李荣辰表示:“做善事是不做非分之想,不取不义之财,而被告人田世荣用贪污、受贿所得的不义之财来捐赠寺庙,所谓的善举,善从何来?这恰恰背离了善的理念。”

庭审结束后,面对前来旁听的机关干部,公诉人李荣辰深入剖析了田世荣从体制内的精英,蜕变为大渡口区建区以来的“头号巨贪”的原因。

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田世荣放松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热衷于“迷信”、广交“信友”。从田世荣选择他的“信友”黄升涛、黄志农作为贪污、受贿的关系人,并将相当一部分赃款用于捐赠寺庙,都充分说明他的“三观”已经发生了变化。

不过,说起将赃款“捐赠”给寺庙的腐败分子,他田世荣倒也不是第一个。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2013年,被控犯有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原市委书记黄志光就曾试图用“赃款捐给了寺庙”这一借口为自己脱罪。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

当时报道此案的《京华时报》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将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将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的判决结果,意味着黄志光利用“捐款”脱罪的奸计,差一点就“得逞”了。而之所以说是“差一点”,是因为在二审之中,广东省高院最终纠正了这一判决。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已完成。另一方面,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俩也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

而这起案件,也成为了近年来涉腐案件中,少有的由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被告人刑期变长的案例之一。

贪官除将赃款捐赠给寺庙、学校外,还有将赃款捐赠给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病人、贫困学生、残疾人组织,甚至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使其赃款发挥了某些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让一些人包括司法官员对所涉赃款的性质模糊起来。

当时,《新京报》为此案专门撰写了一篇社论,社论建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处理赃款的情形一律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维护国家法治执行标准的统一,也真正体现国家对惩治腐败的零容忍。

而这一宗旨,不论是在当时、现在还是未来,都应该被贯穿在所有腐败案件的审理进程之中。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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