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化解是保稳定、促和谐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在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还是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
一、存在问题
(一)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多。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施行后,案件数量增多,案件审理工作加大,人民调解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补充,其成本低、效果好,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如果充分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然而,由于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全部都是由镇、乡、村干部兼任,他们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繁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民事调解工作。
(二)人民调解员综合水平偏低,调解效果欠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人民调解员主要来自基层,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小,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解决纠纷,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在调解时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很难达到群众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这些都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一些人民调解员工作方法简单怕麻烦,遇事往上推,调解成功率低。
(三)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重视不够,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从对象、内容、时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既要有相关法律知识,又要熟知乡规民约和群众习俗,能够保证调解效果,有效地缓解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1、对带有普遍性,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法院应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庭审现场,在案件裁判结果后,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现场讲评,回答人民调解员的疑惑问题,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2、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实际情况,选配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这样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又使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提升调解能力,为民事纠纷调解打下基础;3、增加巡回审理案件数量,邀请部分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通过以案讲法,以点带面,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普遍提高老百姓对纠纷处理结果的可预测能力,减少调解员的工作难度,杜绝调解员畏难情绪,使大量纠纷解决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三)基层法院加强司法建议,促进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完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收集经过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信息,分析其纠纷发生的起因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适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防范、调解的指导,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纷及时,促使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增强、工作方法增多、办事效率提高、调解率提高,杜绝因人民调解员个人不当行为引发的其他诉讼案件。
(四)基层法院要注重经验总结,加强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法院要及时研究当前民事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理民事案件的新经验,及时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广,充分发挥人民解调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