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8岁的男子陈冲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过两次刑,但其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因无钱花销,其携带辣椒水专在晚上抢劫单身女性,结果再次锒铛入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陈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冲退赔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
2017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冲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盛世名门西北角处,看到女子赵某独自一人行走,便停放好摩托车,快速追上赵某,欲从后面抢夺赵某的挎包。因遭到赵某反抗,被告人陈冲随即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赵某面部,并将赵某推倒在地,致使赵某无法反抗。被告人陈冲见状,立即将赵某身上的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华为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的挎包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发还赵某。
2017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冲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牛岭市戒毒所对面的一小巷子内,发现身上斜挎着一个挎包的女子杨某正在打开汽车尾箱,被告人陈冲便停放好摩托车,冲上前去抢夺杨某的挎包。因遭到杨某的反抗,被告人陈冲向杨某的面部喷辣椒水,并将杨某拖倒在地,致使杨某无法反抗。在抢包的过程中,杨某包内的1台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掉在地上,被告人陈冲趁机将该手机抢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发还杨某。
综上,被告人陈冲抢劫二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合计1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