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没有取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到安徽省来安县、全椒县、巢湖市、庐江县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多次骗领银行卡,被告人李某某成功冒名骗领银行卡12张,被告人徐某某成功冒名骗领银行卡10张。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哺乳期妇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