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工作探析
来源: | 2017-06-13 11:42:36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宗旨,加快检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统一业务运用系统和互联网,多举并措,全力构建了“开放 、动态、透明、便民”的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百姓少跑路”的目标。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案管工作实际,着重就检务信息公开工作、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作以探析。

一、检务公开工作的概念、范围和现状

(一)检务公开工作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依据高检院《》的要求,检务公开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涉及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等方面。此意见对于着力促进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的上线运行,各级检察机关都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顺应了百姓的要求,搭建了沟通平台,取得了较好工作实效。

(二)检务公开工作现状

就笔者所在的柞水县院而言,其通过所属的商洛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在对市院各部以及县区院的职能和工作动态都进行详尽的介绍的同时,还专门对检务信息公开工作做了详尽合理的设置和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了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模块,对于近期来市院办理的案件信息进行了全程同步公开,较好的履行了职责,发挥了检务公开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14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建成以来,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级院积极参与培训,努力探索践行,并于2015年全面开展了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工作。该网站运行以来,柞水县院共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76条,各类法律文书117份,重要案件信息20条,全面实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全程化和动态化管理,较好的保障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两微一端”检务公开工作情况

柞水县检察院于2015年底至2016年初陆续建立了本院的“两微一端”。通过本院全体干警的精心打造和宣传,我县的官方微信的活跃粉丝累计达85人,今年一季度共在微信发布各类信息76条,其中发布本院检察动态26条,发布普法类信息13条,发布其他检察相关信息155条,发布其他信息38条,三个月累计阅读量达1286人次,发挥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针对近年来微信平台在群众中的迅速普及使用,高检院又于近期在全国检察机关开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设置了律师、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的专门入口,辩护律师、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注册或者直接登录查询绑定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办理预约事项,接收后续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动态信息,实现了案件信息公开由“网上”向“掌上”的转变,为百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密切了检群关系。

二、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不及时、不规范。一方面自高检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基层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履职,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将统一业务运用系统的数据交流导出到外网,基本实现了案件程序信息、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基层案管人员短缺、工作头绪多,少数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尤其对于一些自侦案件的公开经常存在立案后担心公开案件会影响案件侦查的畏难情形,工作消极被动缺乏主动性,一些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导致部分信息发布的滞后和不全面,未能体现案件信息公开动态性和及时性的特点。

另一方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在设计上设置有当事人进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由辩护人、代理人进行预约等功能,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等对案件信息公开网知晓率不高、使用率较低。

二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还未健全,影响了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只是作为案管部门的主要业务考核指标,尚未纳入其他部门的考核内容。而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密不可分,需要在系统内提交审核案件信息,案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发布,是一个“流水”作业,工作之间的衔接性相当强。所以在实践中就存在案管部门总是追在业务部门的后面要求公开、业务部门才公开的情形,各业务部门对于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强,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的日常性和规范性。

三是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后台运行不稳定,对电脑配置系统要求不明确。目前,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采用的是“双线平台”的方式,即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将数据导出到“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后台”,从而实现案件信息的公开。虽然经过一系列的系统优化和升级,数据交换平台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平稳、全面衔接。但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后台仍在使用中多次出现系统无故登陆不上、运行不稳定,电脑系统与管理后台不匹配等多种问题,导致案件信息无法准确、及时的上传和查询,律师接待工作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案件公开工作的滞后和被动。基层县院急需明确造成案信息管理后台无法登陆的原因,例如由于升级后的案件信息公开后台的地址不准确以及后台对电脑系统的要求不够明确等问题。

四是保密审查工作不尽规范。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同时高检院2005年通过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检察工作中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对保密审查人员本身素质要求较高,且规定实施至今已将近十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公开和保密的要求。2016年4月,高检院办公厅下发了《检察工作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对哪些内容分为哪些密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公开人员和保密人员往往并非一人,因此该规定在公开实践中往往被忽略,负责检务公开的人员更缺乏保密审查技能,这就造成了对实践中检务公开的内容不能进行有效的审查,甚至不予审查,使得公开的内容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从而加大了泄密的危险性。

三、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案管部门成立以后,高检院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作了周密部署和大力宣传。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检务公开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度低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而非义务,不一定非要履行;有的认为检务公开工作会对办案产生不利影响,容易泄露办案机密,影响案件顺利流转;还有的干警将检务公开的范围理解的比较狭窄,认为在互联网或者微信平台公众号上随意发几篇工作动态就算是检务公开了。这些片面的认识说到底都是对检务公开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人权保障意识不强,对公民的知情权没有深刻的认识,执法理念落后、水平不高,害怕受监督,所以对于检务信息往往就是能不公开的就不公开,能拖延的尽量拖延,从而使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未发挥实效。

二是立法依据不足。由于案管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项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和规范支撑,目前没有直接规定检务公开的法律法规,检务公开只能依据高检院的相关意见和决定等文件,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稿)》,这就使得检务公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尤其是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由于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不予公开,当事人也无救济途径。同时,由于没有检务保密方面的立法,使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难以掌握,给检务公开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公开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检务公开工作对于法律业务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都比较全面,对于干警综合素质有较高。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干警的计算机水平都只停留在基本程序的运用操作上,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运用较为复杂的程序的掌握还需要专业长期的培训和练习。同时,部分干警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序、重要案件信息的界定、公开的内容把握还不到位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四、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措施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下法治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思想认识和业务技能。各级检察机关首先要充分认识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级部门要在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上多对下级院进行领导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检察人员人权意识的培养,加强对人权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切实让检察人员在思想深处认识到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再者要不断加强对各级检察干警业务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尤其是要强化对统一业务运用系统上线后各业务条线在系统内对案件信息公开操作的培训力度,出台相关操作规范和流程,使相关人员规范依据操作。正确把握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限,从而保证在充分公开的基础上确保信息安全。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途径。根据当前中国的国情,对检察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查询却不回应的,当事人可以向该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复议。控申部门结合实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当事人认为答复不合理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进行答复,对应当公开或者查询的内容,责成下级检察院向当事人公开。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公开不当侵害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权利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公开信息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公开,对于公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若公开不当信息的检察院不同意停止公开行为或者不同意赔偿,受侵害的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根据上一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处理。另外也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引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对检察机关不予公开或者不当公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由同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被审查的内容可能涉密,因此建议以秘密方式进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任选其一,或者穷尽一种方式后再选另一种,但不得同时进行。

三是建立科学考评机制,完善互联网检务公开的考核保障。一方面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务公开纳入相关业务科室年终考核的内容,监督各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开展工作,从而摆脱案管部门被动监督的局面,增强业务部门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加大院“两微一端”建设和宣传力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普通群众及案件当事人等及时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平台、院务信息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对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处理回复,对检务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和评优晋升的依据。

四是加强硬软件建设,确保系统流转顺畅。要配备专门的精通计算机操作和法律业务的干警负责公开工作。同时上级院要加大对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维护知识和更新方面的培训指导力度,对于系统更新升级需要调整电脑配置的及时通知,避免工作的延误。同时配置专用电脑、手机、扫描仪、相机等专业设备,保障互联网平台检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