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开庭
来源: | 2017-06-07 09:38:49

2017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告人容康社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万元。容康社的近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容康社先后利用其担任马山县县长,隆安县委书记,南宁市邕宁区委书记,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分别为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顾某等七人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2.4161万元;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容康社在担任马山县县长期间,违反国家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规定,决定将广西中星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市场建设资金”的名义全额返还给该公司,造成国有土地资产300万元的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容康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2.41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容康社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容康社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容康社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容康社对指控的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历经4个多小时后结束,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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