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随着审判长宣布开庭,永善法院执行迅雷行动重点案件于6月2日在县城工农广场如期开庭,庭审引来近千群众旁听。该案系永善法院2016年以来第二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现在宣判,被告人夏云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夏云宇拒执行为源于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4月,原告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永善法院起诉兰某、陆某、夏云宇三人,经该院审理判决由兰某等三名被告偿还吴某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36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兰某等三人未主动偿还借款,吴某于2015年6月向永善法院申请执行。因三人均拒绝主动还款,永善法院在被执行人兰某处强制执行到案款34000元,被执行人陆某因子女患白血病导致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夏云宇有现代牌轿车一辆。经执行法官多方寻找,发现该车停放于永善县溪洛渡镇某小区。2016年4月28日,经办案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夏云宇,被执行人夏云宇采取不予接听、挂断电话、关机等方式拒绝到场处理执行案件,当日,永善法院对夏云宇停放在某小区的轿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张贴封条,并用专业锁车器将车辆左前轮锁定。随后,永善法院执行法官将查封扣押情况短信告知被执行人夏云宇。
撕毁封条并换下车轮,被执行人触犯刑律。
车辆查封当日晚十点五十分左右,夏云宇开始对被查封扣押车辆“动手”,其在明知车辆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将封条撕毁,撤换被锁左前轮,然后将该车驶离查封扣押现场,并将车辆用于抵押给他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夏云宇于2016年10月被抓获。
案后释法,教训值得深思。
“被告人夏云宇为逃避法院执行,公然撕毁人民法院封条,采取撤换被锁车轮的方式开走被查封扣押的车辆……其自以为天衣无缝、逃之夭夭,其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八万元借款不惜铤而走险,触犯刑律,这种践踏法治和藐视法律的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惩治打击”在合议庭休庭评议期间,永善法院执行法官结合该案进行宣传释法,着重就党的依法治国战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内涵和犯罪成本、云南法院执行“迅雷行动”情况与旁听群众作交流。
“太愚蠢了,八万多块钱反正都要拿的,现在到好,又坐牢又拿钱,后悔都晚了!”旁听群众邓某感慨地说。
法律常识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罪表现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所谓拒绝执行指采取种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作为方式,比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法院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恐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拒不执行,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